作者:双塔区 点击次数:104 发布时间:2022-04-2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工作,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县农机部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县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核验,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 坚持“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不符合核验要求的不予通过,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建档。
第六条 购机者需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配合县农机部门进行核验。
(一) 购机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所购机具的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 购机者银行卡(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还需携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老旧农机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
(二)购买信息。一是核验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或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核验购机价格的真实性。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三是核验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试点产品补贴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信息与录入系统信息。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账号、开户名、人机合影等信息。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核验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农机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可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和机具核验。核验内容参见第七条,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县农机部门加强对单人多台套、同人连续购置同类机具、购置本县适应性差的机具、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进行抽查核验;购置粮食烘干机、茶叶加工机械等不便移动的补贴机具,购机者申请后,县农机部门采取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和抽核比例或数量按省规定执行,省未要求的,县年度实施方案具体明确。
(三)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四)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料留存。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九条 县农机部门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对核验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补贴工作实行受理申请、机具核验、业务审核岗位分离,按照本规范要求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信息公开、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岗位人员。对从事补贴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对核验中发现的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以及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多次出现的按规定启动调查程序,较小的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核验工作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核验人员对申请补贴机具存在疑问的,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作出书面说明,或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农机鉴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报请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